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总)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凯发精英体育官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总)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8-28  访问次数:13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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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部门决算组成单位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二)省法院本级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三、2019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四、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五、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六、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七、关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八、关于2019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名词解释

 

 

 

 

一、2019年部门决算组成单位

   湖北省法院系统共有127个法院(以下统称“省级统管法院”)的部门预算纳入省级决算管理,分别是: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3.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包括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级、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汉阳区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硚口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武昌区人民法院、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江夏区人民法院、汉南区人民法院、蔡甸区人民法院、新洲区人民法院、黄陂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下陆区人民法院、铁山区人民法院、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阳新县人民法院。

6.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茅箭区人民法院、张湾区人民法院、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郧阳区人民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竹溪县人民法院、房县人民法院。

7.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沙市区人民法院、荆州区人民法院、江陵县人民法院、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安县人民法院、石首市人民法院、监利县人民法院、洪湖市人民法院。

8.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远安县人民法院、兴山县人民法院、秭归县人民法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

9.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南漳县人民法院、谷城县人民法院、保康县人民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11.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京山市人民法院、沙洋县人民法院。

12.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孝昌县人民法院、大悟县人民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云梦县人民法院、应城市人民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

13.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团风县人民法院、红安县人民法院、麻城市人民法院、罗田县人民法院、英山县人民法院、浠水县人民法院、蕲春县人民法院、武穴市人民法院、黄梅县人民法院。

14.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通城县人民法院、崇阳县人民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

1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包括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恩施市人民法院、建始县人民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宣恩县人民法院、咸丰县人民法院、来凤县人民法院、鹤峰县人民法院。

16.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随县人民法院。

17.仙桃市人民法院

18.天门市人民法院

19.潜江市人民法院

20.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21.沙洋人民法院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湖北省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该院管辖的一审、第二审、再审的刑事、民事、商事及行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依法执行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指导、协调辖区内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及调解的执行;负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指令审理的各类案件和执行案件等。

(二)省法院本级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省法院本级内设机构35个,具体为:办公室、政治部(下设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立案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审判监督第三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指挥中心)、监察室、研究室、司法警察总队、司法鉴定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处、直属机关党委、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工作处、信息管理处、湖北法官进修学院。

三、2019年部门决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省级统管法院收入支出总决算606,810.91万元,比2018年增加82,019.85万元,增长15.63%。其中:

1.收入总计606,810.91万元,具体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92,942.91万元,比2018年增加62,632.96万元,增长14.56%,增长的

主要原因一是2019年省财政厅按照省直单位人员经费保障政策据实测算并保障了全省法院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和奖励性补贴,人员经费年初预算安排相比上年增长,以及人员经费正常增资;二是经省财政厅审核,2018年“1234”工程信息化建设经费和“两庭”建设经费等一次性项目经费按原用途结转下达至2019年继续使用。

(2)其他收入81,075.22万元,比2018年增加20,868.72万元,增长34.6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考虑法院基建经费、司法救助经费、维稳经费、地方编制人员经费及办案业务经费等实际需要,加大了对部分法院的经费支持。

(3)年初结转和结余32,792.79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按有关规定继续结转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2.支出总计606,810.91万元,具体包括:

(1)本年支出合计580,897.81万元,比2018年增加89,804.11万元,增长18.29%,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新进人员工资、公务员政策性调资、绩效考核奖金等支出引起人员经费的增长;二是信息化建设等一次性项目2018年未使用完毕的经费按原用途结转,该部分经费大部分已在2019年支付。其中:公共安全支出550,076.16万元,占比94.6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495.41万元,占比4.91%;卫生健康支出635.11万元,占比0.11%;其他支出1,636.94万元,占比0.2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4.2万元,占比0.01%。

(2)年末结转和结余25,913.1万元。为当年或以前年度支出预算按有关规定结转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结转和结余。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省级统管法院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决算495,322.46万元,比2018年增加61,712.82万元,增长14.23%。

1.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95,322.46万元,具体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92,942.91万元,比2018年增加62,632.96万元,增长14.5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追加人员正常增资资金、绩效考核经费和结转下达信息化建设等一次性项目经费。

(2)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379.55万元。为以前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财政拨款支出总计495,322.46万元,具体包括:

(1)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93,313.93万元,比2018年增加62,555.22万元,增长14.52%,主要原因一是新进人员工资、公务员政策性调资、绩效考核奖金等经费支出引起人员经费相比上年增长;二是结转下达的上年一次性经费相比上年增长,该部分经费大部分已在2019年支付。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比年初预算减少28,593.08万元,下降5.48%,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项目属于一次性跨年使用项目,按进度支付款项,部分资金结转至下年度使用;二是年初预算数中包含的年初结转和结余数在编报预算时为预计数,因填报口径不同,与实际结转结余数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68,407.61万元,占比94.9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217.02万元,占比4.91%;卫生健康支出635.11万元,占比0.1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4.2万元,占比0.01%。

(2)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008.53万元。为当年或以前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未完成,需延至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9年省级统管法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55,979.47万元,比2018年增加8,218.02万元,增长2.36%,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新进人员工资、公务员政策性调资、绩效考核奖金等经费支出引起人员经费相比上年增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比年初预算减少2,433.27万元,下降0.69%,主要原因是2019年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进行了两次一般性支出的压缩,其中:

1.人员经费304,742.93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85,875.8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8,867.07万元。

2.公用经费51,236.54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48,791.26万元,资本性支出2,445.28万元。

四、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9年省级统管法院三公经费包括: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费以及公务接待费。2019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8,886.3万元,与2018年决算相比减少106.56万元,降幅1.18%;与2019年预算数相比增加122.18万元,增幅1.39%。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149.42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减少22.08万元,降幅12.8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出国费用开支。与2018年决算数相比增加129.21万元,增幅639.3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省法院计划赴美培训团和美国墨西哥交流团原拟定下半年出访,后因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安排做出调整,当年未出访。2019年按外事工作流程,省法院安排2018年未成行的两个团出访,赴美培训团于7月完成出访任务归国,美国墨西哥交流团于12月出访。全省法院团组数6个(中基层法院参加的均为省法院组织或参加的出国(境)团组),因公出国(境)人数为28人。

(二)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2,803.97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1,338.97万元,增幅91.4%;与2018年决算数相比增加603.53万元,增幅27.43%。全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公务用车购置166辆,保有量2269辆。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数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障执法办案用车正常运转需求,根据省机关事务局批准,在对符合条件的编制内老旧执法执勤用车进行了处置后,分两批批准全省法院2019年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共215辆,第一批2018年12月批准更新154台(鄂管车函[2018]90号),第二批2019年8月批准更新61台(鄂管车函[2019]68号)。全省法院在编制2019年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时主要以第一批车辆更新计划需求为准,年中第二批车辆更新购置批复下达后,有关法院所需经费通过省财政厅批准本年预算资金调整或结转下达“两庭”建设经费-交通工具类资金安排,因此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

2.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数相比上年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全省法院全年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实际购置公务用车166辆,相比2018年使用财政拨款资金购置公务用车增加24辆,因此公务用车购置费相比2018年增加。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5,352.78万。与年初预算相比减少501.26万,下降幅度8.56%;与2018年决算数相比,减少454.29万,下降幅度7.82%。与年初预算和决算数相比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降低了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四)公务接待费决算580.13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减少693.45万元,下降幅度54.45%;与2018年决算相比减少385万元,下降幅度39.89%。与年初预算和决算数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压缩公务接待费。全年公务接待批次9799次,接待人次76155人。

五、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9年省级统管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1,236.54万元,其中:办公费4,613.07万元、印刷费791.61万元、咨询费16万元、手续费3.91万元、水费733.98万元、电费4,040.78万元、邮电费2,301.91万元、取暖费330.28万元、物业管理费1,615.76万元、差旅费2,369.7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141.49万元、维修(护)费3,494.45万元、租赁费145.72万元、会议费54.81万元、培训费249.01万元、公务招待费564.35万元、专用材料费39.93万元、被装购置费116.09万元、专用燃料费3.32万元、劳务费1,239.85万元、委托业务费534.01万元、工会经费4,143.83万元、福利费4,423.3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09.0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8,222.94万元、税金及附加费用23.4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868.55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594.99万元、专用设备购置140.11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21.3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600.29万元、无形资产购置8.88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79.69万元。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比年初预算减少3,715.98万元,降低6.7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进行了两次一般性支出的压减,减少机关运行相关开支。

六、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9年省级统管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78,977.9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595.1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1,581.9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6,800.8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2,114.1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0.66%,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3,566.3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7.18%。

七、关于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省级统管法院资产系统账面共有车辆2303辆,其中有34辆车辆报废处置手续正在办理中。包括: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1辆、机要通信用车5辆、应急保障用车43辆、执法执勤用车1,98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55辆、离退休干部用车11辆;单位价值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198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30台(套)。

八、关于2019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全省法院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一级项目9个(含二级项目537个),资金156,792.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93.13%。从评价情况来看,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立项规范,绩效目标设置较为合理,项目实施规范有序,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社会效益较为显著,达到预期目标。

组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情况来看,2019年度的预算编制基本合理,预算执行严格有效,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产出及效益成果显著。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今年在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1.2019年度办案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9,934.87万元,执行数为49,284.58万元,完成预算98.70%。主要产出和效益:各类案件结案率92.06%,案件发回重审率6.67%,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5%,裁判文书上网率93.88%,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部分绩效指标相关性、代表性、可衡量性有待提高,存在绩效指标设置不合理,目标值设置准确性有待提高的问题。个别法院还停留在完全由财务部门主导绩效管理工作阶段,业务部门参与度低,由此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绩效目标设置科学性、合理性。

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大全省法院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宣传与培训力度,深化全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观念,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形成联动效应,以加强绩效目标的科学性,体现出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的考核和鞭策作用。

2.2019年度综合运转保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0,140.79万元,执行数为9,883.28万元,完成预算97.46%。主要产出和效益:年度计划工作完成及时率95.17%;扶贫工作计划完成率96.63%;公共设施完好率94.32%;法官法警服装质量验收合格率98.40%;内部机构人员满意度92.94%;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项目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管理比较薄弱,保障不及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没有预判机制。

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强项目监管手段,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预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研判。提高保障人员管理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服务意识。

3.2019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9,073.24万元,执行数为35,408.87万元,完成预算72.16%。主要产出和效益:审判信息公开率96.10%;信息系统数据适时更新率99.05%;信息系统运维保障及时率98.32%;法院信息共享率91.50%。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在项目建设期间,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最高法院出台新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因此需对有关项目进行了调整,包括项目初步设计和采购方式,影响了项目的推进。同时,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环节多、程序繁琐、周期较长,各法院信息化基础有差异以及施工周期不一致,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进度。

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加大项目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项目实施,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按照统一部署,依规合法管好用好工程专项资金,积极落实每一个工作环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当年建设任务。

4.2019年度“两庭”建设(修缮)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2,732.72万元,执行数为30,657.13万元,完成预算71.74%。主要产出和效益:按照施工方案,安全、环保地推进“两庭”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完成,本项目基本完成了年初设定的目标,社会效益较为显著,达到预期目标。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且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力不够。

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强项目预算编制前期规划,科学合理测评当年所需预算资金规模,强化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匹配性。切实抓好预算执行,督促各法院将年度预算逐一分解落实,形成共促预算执行的良好格局。

5.2019年度法院系统房屋维修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3,000万元,执行数为1,710.49万元,完成预算57.02%。主要产出和效益: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较好,专款专用率达100%。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房屋维修专项经费为年中第四季度下达,下达时间较晚,且房屋维修项目程序多、周期长,按照规定法院系统房屋维修专项经费可连续使用两年,部分资金计划结转至下年使用,从而影响当年预算执行率。

下一步改进措施:做好资金的统筹规划和时间进度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大程度发挥项目效果。

6.纪检监察事务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90万元,执行数为54.20万元,完成预算的60.22%。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受理案件44件;二是案件完成及时率达100%;三是上级部门考核结果达标;四是主体责任监督及警示效果好。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一是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不理想、不均衡;二是效果指标设置较少,不能完整体现财政资金实施效果等问题。

下一步改进措施:由于2020年派驻省高院纪检组专项支出经费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统一预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申报纪检监察事务专项经费项目。

7.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93.44万元,执行数为829.01万元,完成预算的92.79%。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完成全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31期5789人;二是完成全省法警年度训练、考核2期;三是完成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任务实际100人次;四是出版《湖北法官论丛》1期;五是组织学术讨论会2次;六是已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的表彰奖励。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学术论文在全国获奖”年初预期实现60篇,实际完成22篇。

未完成原因是年初指标值填报成上报评选论文总篇数,指标值设置与评价口径不一致。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加强绩效指标设定的科学性,根据项目实施内容设置绩效指标及目标值;三是加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通畅的工作机制。

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43.32万元,执行数为842.96万元,完成预算的99.96%。主要产出和效益:一是设备设施及时修复,完好率100%;二是及时进行绿化维护,面积达22158平方米;三是获得“全省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项目的效益指标设置较为被动,如果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无法获取完成值导致绩效评价结果有失公允。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强化资金预算约束力,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二是加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构建更科学、更规范的绩效指标。

9.2019年度廉政监察宣传调研文明创建项目绩效自评综述

项目全年预算数为84万元,执行数为84万元,完成预算100%。主要产出和效益:完成了法制宣传、加强法学理论研究调研、舆论引导、干部廉洁教育管理等绩效目标。

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无

下一步改进措施:无

(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1.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省法院充分发挥指导、督促、协调作用,督促全省法院加强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管理;完善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库,指导全省法院系统规范和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指标。

2.部门绩效评价结果拟应用情况

根据绩效结果,进一步提高各法院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预算编制、绩效目标调整的重要依据,促进预算资金合理分配,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2019年度省级统管法院决算公开表见附件,省级统管法院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收支、财政专项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故2019年决算公开表中表8《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表9《2019年财政专项支出决算表》、表10《2019年专项转移支付分市县表》为空表;

(二)公开表数据单位均为万元,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据合计数与分项之间存在细微的差额。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地方政府拨款收入、补助收入等。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机关服务:指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九)案件审判: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其他法院支出: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表).xls





编辑: 程勇 陆明
文章出处: 司法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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